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是矿井和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制定。
矿井和选煤厂建筑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具体体现在:①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直接作用,如重力、风、地震、贮料压力、设备荷载、设备拉力作用以及间接作用(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环境侵蚀和腐蚀等),即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②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和舒适性,满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裂缝和振动幅度等;③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④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如断绳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可发生局部破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连续倒塌。
3.1.3 随着采矿和选煤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采矿和选煤方法及设备不断推出和应用,一些老矿、老厂为了提高采矿和选煤效率,大多都选择了投资少、见效快的方法,即对老厂房进行改造和扩建。矿井和选煤厂厂房的结构工作环境较差,加固前的服务年限各不相同,厂房改造前业主应委托国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做出可靠性鉴定结论,作为加固设计的基本依据。未经鉴定的房屋结构,不能进行加固、改造设计。地震区建筑尚应进行房屋抗震能力鉴定。
3.1.4 目前,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补强加固,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都有较为详细的要求和规定,设计时应遵守和执行;而钢结构厂房的补强加固还没有国家标准可遵循,设计时可参考《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96进行。选煤厂的厂房和一般建筑相比有它的特殊性,一是以水为介质作业的车间居多,且经常用水冲洗楼面,环境比较潮湿,煤泥水对结构构件有一定的腐蚀性,对于结构耐久性影响较大;二是厂房内的煤炭分级、破碎、分选、脱水等机械设备大多数都有较为强烈的振动。由于选煤厂厂房的补强加固改造的经验积累和资料收集尚不足,所以在规范正文里未做要求,根据近年来完成的多座厂房改造的设计和施工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点值得在设计时注意:
(1)对振动较大的厂房结构构件加固时,慎用预应力加固法。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振动的存在,将会造成预应力产生较大损失,导致预应力失效和构件破坏。
(2)对直接承受动力设备的结构构件加固时,不应采用碳纤维布加固法。碳纤维布为软性材料,设备的碰撞、磨损,煤泥水的腐蚀,都可能会造成加固失效。
(3)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宜采用可灌性好、收缩小、黏结强度高、固化时间可调整、抗氧化能力强、耐久性好且无毒的浆液。
3.1.5 矿井和选煤厂建(构)筑物中,一般设备的振动较大,当房屋或构件的自振频率与设备振动频率出现在同一区间时,就会发生共振。设计时应通过改变房屋或构件的刚度或质量,在满足承载力的同时,使其远离设备振动频率。对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动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