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储煤系统建(构)筑物
8.1 结构布置
8.1.1 翻车机房结构布置及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框排架结构或门式刚架结构;
2 地下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3 屋面结构的选型应按翻车机的安装方式确定;
4 排架与箱体(筒体)可自成结构体系,亦可在箱体(筒体)上端采取相应的结构支承排架,结构型式应结合岩土工程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2 受煤坑建筑结构布置及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煤坑屋盖净空高度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或自卸车卸煤高度的要求;当设有螺旋卸煤机时,卸煤机提起后的最低高度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2 受煤坑的地上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框排架结构或轻钢门式刚架结构;地下部分宜采用带浅仓(漏斗)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8.1.3 储煤场可按工艺分为落煤筒式储煤场、栈桥式储煤场和堆取料机储煤场。
8.1.4 落煤筒式储煤场结构布置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煤筒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筒上开设的卸煤孔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煤口沿落煤筒高度方向在直径两端成90°交错均匀布置;
2)同一列卸煤孔的净距不宜小于仓体周长的1/2,且上下层卸煤孔的净距不应小于洞口高度的1.5倍;
3)每一卸料口的圆心角不宜大于40°,且卸料口宽度不宜小于1.0m。
2 仓下受煤漏斗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 返煤地道及受煤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8.1.5 栈桥式储煤场的配煤栈桥支承结构基础不宜与返煤地道重叠。当重叠时,配煤栈桥支承结构的柱距可与地道同宽,且基础应与地道整体浇筑,栈桥基础和地道整体浇筑部分与地道间宜设置沉降缝。配煤栈桥的跨间结构不宜选用带下撑的钢桁架。
8.1.6 堆取料机储煤场的堆取料机基础,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素混凝土条形基础。
8.1.7 封闭式储煤场的围护结构,可采用平板网架、网壳或门式刚架等结构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储煤场可采用混凝土柱或混凝土挡煤墙支承的球面网壳结构;
2 矩形储煤场可采用门式刚架结构及混凝土柱或混凝土挡煤墙支承的轻型屋盖结构;跨度大于36m时,宜采用钢拱架、网架或网壳结构;
3 储煤场屋盖也可采用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张弦结构体系以及弦支穹顶结构体系等型式;
4 储煤场的屋面和墙体围护材料应采用轻质材料。
8.1.8 煤仓的平面布置和结构选型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9 煤仓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圆形群仓应采用仓壁和筒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平面布置宜采用矩形或三角形。直径大于或等于18m的圆形煤仓,宜采用独立布置的型式。
8.1.10 当圆形煤仓的直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2m的倍数;大于12m时,宜采用3m的倍数。
8.1.11 抗震设防烈度6度和7度时及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圆形煤仓,仓顶上不宜布置大型振动设备。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其仓顶均不应布置大型振动设备。
8.1.12 跨铁路专用线且列车限速5km/h的煤仓,其仓下洞口或柱子的内边缘距铁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m,其他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中“建限-2”的规定,且仓下应设置躲避空间。
8.1.13 直径大于或等于24m的深仓仓壁,宜采用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