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地基计算
5.2.1 地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构)筑物可不做变形验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做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构)筑物;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以及在原有基础旁接建新基础或在原有基础上加建新楼层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井架、挡土墙和挡煤墙等建(构)筑物,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可能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5.2.2 煤炭工业主要地面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2.2选用。其他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2.3 活荷载较大且采用天然地基或浅层处理的复合地基的煤仓类构筑物或构筑物群,在投产使用初期应根据沉降情况,对其装煤量和加载速率进行合理调控。群仓、排仓等联为整体的多仓构筑物,尚应均匀分配各仓装载量。
5.2.4 当井筒采用冻结法施工时,井架、井塔或井口房等建(构)筑物基础,应计入人工冻土的冻融影响。
5.2.5 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对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的筒仓等大型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尚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k——安全系数,可取2~3;
fu——地基极限承载力(kPa);
ck——地基持力层代表性黏聚力标准值(kPa);
ψc、ψq、ψγ——地基承载力系数,根据地基持力层代表性内摩擦角标准值,按表5.2.5-1确定;
ξc、ξq、ξγ——基础形状系数,按表5.2.5-2确定;
b——基础(包括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底面的宽度,当基础宽度大于8.0m时,取b=8.0m;
γ0、γ——分别为基底以上和基底组合持力层的土体平均重力密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且不属于隔水层的土层取浮重力密度;当基底土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下但属于隔水层时,γ可取天然重力密度;如基底以上的地下水与基底高程处的地下水之间有隔水层,基底以上土层在计算γ0时可取天然重力密度;
d——基础埋置深度(m),按本条第3款选取。
3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1)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础时,应自室外天然地面起算;
2)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起算;但若填方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自填方前的天然地面起算。
3)当建(构)筑周边附属建筑为超补偿基础时,宜分析和计入周边附属建筑基底压力低于土层自重压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