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建筑环保、卫生设计
2.4.1 建(构)筑物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内部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强噪声源;对设有强噪声设备的厂房,宜对设备采用消声没施,必要时尚应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 作业场所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85dB;厂房内部值班室、一般控制室的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
3 噪声控制设计,除应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4.2 厂房内的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离心机、振动筛等高噪声设备周边设有值班室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值班室内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
2.4.3 集控室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必要的通风、防尘、防噪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不宜朝向噪声源,若朝向噪声源时宜增设隔声门斗,门应采用隔声门;
2 集控室面向操作场地的观察窗应采用双层固定窗,窗应加密封条;
3 集控室不宜设在振动设备附近及振动设备同跨的上下层;有条件时,宜将集控室在厂房周围单独设置。
2.4.4 经常有人员操作的主要建(构)筑物内宜设置卫生间。
2.4.5 封闭的输送机栈桥宜设置清扫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