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建筑和结构设计。
1.0.3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特点,采用有可靠保证的建筑材料与结构型式。
1.0.4 新建煤炭工业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分别与矿井和选煤厂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和选煤厂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设计。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炭工业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2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3 当采用联合建筑,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应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抗震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1.0.5 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煤矿矿井和选煤厂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1.0.6 煤炭工业的地面建(构)筑物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