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绝缘导线布线
(Ⅲ)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
7.2.7、7.2.8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5.2.7条的修改条文。仅将“金属管”改为“金属导管”;“金属线槽”改为“金属槽盒”;“在建筑物的顶棚内”改为“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
7.2.10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8条的修改条文。将“电线管”改为“金属导管”,并作了相应规定。
7.2.1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9条的修改条文,仅将“电线管”改为“金属导管”。
7.2.12 本条是为了防止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损坏而规定的。
7.2.13 金属导管是不适合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但是对于短距离非重要用电负荷的线路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7.2.14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13条的修改条文。新增了导线在金属槽盒内的布线要求。
(Ⅵ)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
7.2.3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10条的修改条文。新增高温场所不宜采用明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