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 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 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 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应采用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极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 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 单极或多极隔离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 插头与插座;
3 连接片;
4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 熔断器;
6 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和断路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性开关电器。
3.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 开关;
2 半导体开关电器;
3 断路器;
4 接触器;
5 继电器;
6 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在 TN-S 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的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漏电流;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829 的有关规定确定。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1.13 在TT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器之间的电气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 规定的Ⅱ类设备的要求或绝缘水平与Ⅱ类设备相同外,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
3.1.14 在IT系统中,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断开电路时,其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第一次对地故障时流经故障回路的电流。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1 有中性导体的IT系统与TT系统或TN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 TT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时选用隔离电器;
3 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1.16 在电路中需防止电流流经不期望的路径时,可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3.1.17 在IT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装置的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ELV和PEL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2 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3 高于500V的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1.0M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