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7 号 】   【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 省 长  —  郭庚茂 — 《 ,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并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 】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 ! 第七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年消!耗能源?在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在省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对年消耗!能,源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并:将监察?结果报?。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 ? 第:八条 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  ?   (《一)在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在用能项目建成【。后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况; 》     (】。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用能产《品及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的:淘汰及限制使—。。用情况?; 【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 ?     (四)生!产的能源《产品质量状况—。;, ?     【(五:)用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 ,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    》。 (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节能岗位和!人员设置节能—教,育,培训以?及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 ! ,    【 (八?),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发放能《。源使:用补贴的情况— 第【九,条, 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两!种,方式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等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二)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使用能【源的; 【。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 》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 , (:五,)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 《    《。 实施现场监察时被!监察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到场未到场的—。。不影响监察工作正常!进行:在现场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制作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 第十一条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被监察单】位公章 》 ?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样品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 !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及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 :。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   》  (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产,品,等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 —     【(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 , ,    (五)【制止:、纠正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七条 —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改进措施】    ! 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应当自监察【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被】监察单位 —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告《知被监察单位 】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  ? ,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  》。  :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节能监察工作—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