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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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第! 11? 号
》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 代省长《 胡春华
】。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 (【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二)流转方式;!
《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 ?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 (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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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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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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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 (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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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和—。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 第十六条 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使用已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有权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属—所有权?人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到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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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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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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