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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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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11 号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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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 ?(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 (二)流转方】式;:
?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 :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 (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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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
: (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 (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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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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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和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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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使用已】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有权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属《。所有权人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到?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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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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