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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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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11— 号
】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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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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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 ,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 (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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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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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 第七条 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 (二《)流转方式》;
《 , ?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 ,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
,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 (八)】违约责任
—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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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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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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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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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和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使用已】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有权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属所》有,权人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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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到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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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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