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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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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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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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 ,郭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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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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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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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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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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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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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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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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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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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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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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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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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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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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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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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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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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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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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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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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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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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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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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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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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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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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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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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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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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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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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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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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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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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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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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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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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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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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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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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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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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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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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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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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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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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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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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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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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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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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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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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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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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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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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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