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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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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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第 2— 号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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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郭?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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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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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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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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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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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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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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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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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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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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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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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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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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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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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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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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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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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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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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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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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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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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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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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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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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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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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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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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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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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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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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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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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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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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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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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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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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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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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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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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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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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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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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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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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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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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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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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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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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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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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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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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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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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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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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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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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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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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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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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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