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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 ? 〔2?008〕 第 2 !号   !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 :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