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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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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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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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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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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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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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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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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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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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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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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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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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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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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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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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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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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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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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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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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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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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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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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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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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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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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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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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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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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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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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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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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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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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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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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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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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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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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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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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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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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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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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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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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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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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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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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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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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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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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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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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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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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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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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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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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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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