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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2 号 】 :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郭庚茂 】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 ,  ?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 ,。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