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2 号
—
?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