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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2 号 —。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