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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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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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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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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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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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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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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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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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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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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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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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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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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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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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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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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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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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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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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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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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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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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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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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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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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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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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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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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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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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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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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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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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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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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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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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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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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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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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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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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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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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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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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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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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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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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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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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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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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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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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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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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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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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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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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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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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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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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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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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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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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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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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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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