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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2 号—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 省 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