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2 号?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郭庚茂 】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