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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08〕 《第 2 号 【。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郭庚】茂 》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  :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 ,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    —。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    【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 ?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 ,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  —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 ,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  :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    —。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