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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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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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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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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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郭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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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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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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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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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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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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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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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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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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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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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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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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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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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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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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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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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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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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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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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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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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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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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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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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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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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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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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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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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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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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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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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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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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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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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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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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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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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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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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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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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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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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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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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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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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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
: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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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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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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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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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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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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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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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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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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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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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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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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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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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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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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