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
, 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 】
,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 ! ,
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 【 ,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 :
?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 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
! 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以!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 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 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河段?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后应当于次日按上解!。比例:、数额、级》次一次性《缴入财政征》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 ,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
: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采砂:。单位和?个人不予清》。障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清】除所:需费用从河》。道清障?保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负责补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信】誉,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申请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
: ,(二)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 (三)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奉奉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
第三十六条 【
: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