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
: ,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
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第十三条 —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 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
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
?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以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 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河》段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后应当于次】日,按上解比例、数【。额、:级次一次性》缴入财政征》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
?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采砂单位和》个人不予清障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清—除所:需费:用从河?道清障保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负:责,补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信誉!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申请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奉奉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
第三十六【条
》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