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 ,。 : (一)土地权利人!;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六)土地!界址;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五)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
第四?章 变更登记
【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 《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三)抵押合—同,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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