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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第 31 号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权》利,人;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六)土地】界,址,;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十—)他项权利; !     (十一!)登记?日期;?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五)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   (七》)其他证明材料 】。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三【。),抵,押合同 —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