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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
,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 (一)【土地权利人;—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六)土地界址;
!
》 (七)》土地面积;
】。 ,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十)他项权利;
!
— (十一)》登记日?期,;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 ,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五【),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
,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三)抵押】合同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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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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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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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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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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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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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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