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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 , :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 《 (一)土地权】利人;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六)土?。地界:址;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 (十《)他项?权利;
】 (十一)】登记日期;
【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 (五)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 (七)其他!证明材?料 :。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三)抵】押合同
—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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