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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 (一)土地权利人!;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六《)土地界址;— ?     (七)!土地面积; 】 , , ,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十【),他项权利; !     (—十一)登记日期; !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四)【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五)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三)抵】押合同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