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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 ,。。 (一)《土地权利《人; 》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六)—土地界址;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十)他】项权:。。利; —     (十【一)登记日期;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五)】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 ,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三)抵押合】同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