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 ,。 (一)土地权利!人,;
》。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 (六)!土地界址;
】。 , 》(七)土地面积【;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 , (十)他项—。权利;
】 (十一【)登:记日期;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五)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 《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
—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
,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三)】抵押合同
—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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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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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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