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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 】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     (】一)土地初》。始登记?;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   ?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 ,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 :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 ?  :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     宗—地界址?可以由?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并将宗—地界址表、宗地【图作为权属证明材料!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地籍调查】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 》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 ,。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权利人;】  —   (二)土【地权属?性质; 】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 (四?。)土地权属来—源;   !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 ,。  (六)土地界】址; ?  》   (七》),土地:面积; —。 , ,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 ,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  (十)他—项权利; 》     (!十,一)登?记日期; !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 【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    》 (七)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0】日; 》    》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前款规定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倍 !    《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 ,     》依法可以《。公开查询、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期限; — :     】(三)接受申请与收!件,的地点; 》 : ?。。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五《)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人》申请登记《     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由该!公共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申请《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初始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  《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    (四)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自: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 ?    《 (五)《国有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 ?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九)其他—证明材料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    (一)【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     》(二)承包》经营合同《; 》    《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 :  :  (四)其他证明!材料 ?     】国有农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  :   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 :  :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  ?。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 :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 ,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  :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    【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对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收回、交!回、收购、空—闲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征收之》后尚未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纳入储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 第一节《 转移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引【起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 !  :  :(,一,)房地产转让、【调,整、交换、》赠与; 《 ?。     —(二)房《。地产继承、遗赠; !  】  :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 》   ?  (四《)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 : , 》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 】。  ?   (六)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 》。  】   (七》)单位合并、分【立、兼并、改—制;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地产转移或者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移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有?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房产—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宗》。地上建筑物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土地【使用权发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 【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土地】取得方式的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宗地的合理利用】前提下分割宗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割方案等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土地的按》分割变更登记办理 !     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相邻】宗地并?符合宗地合并条件的!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合》并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证书或者土地登记】卡有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后更正《登记  【  : 登记的错误—或者遗漏属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记载—时的疏忽并有原始登!记证明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更正登!记并将更正登—记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 ,   ? (三)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  ?  : ,(四)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  ?   (五)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   《  (六)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  : ,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地籍—。调查的要求核实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一)申请人!是,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   》  :(二)?。属于填海项目并且】填海工程已竣—工形成土《地; ?   —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批?条件相符 — 第四十一条 】填,海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登:记 ?     (一)!土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或者划拨《; 》   ?  (三)土—地权属来源登记为填!海; 【    (四)土地!用途:。。按审批用海时的【。项目性质对照土【地分类确定;— :     【(五)土地使—。用条件按《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等确定; 【。 : ,    (》六)土地取得—时,间登记?为填海?竣工验收确》认的时间并注—明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 ,  :(,七)土地《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    (八)其】他内容按土地登记】要求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 】 第四十三条 依】法,抵押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  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在,。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三)抵押合!同 》     》宗地分割《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分割抵押方案及!。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确认的分割】抵押界址《图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 ,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可以申《请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设】定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 , 第四》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   》  (?二)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在土地【登记范围内; 】     【(三)设定的他项】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不冲突; 【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公告注销 —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 第五十《三,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给?有关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 :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  — ,。。  (?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八)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