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