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