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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