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