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