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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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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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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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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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