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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