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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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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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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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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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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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