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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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集镇、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