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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 ?陆 兵 《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清《洁环保燃料 ! ,   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建设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   》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除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 》   ?  调配、储运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遵守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 】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  】   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 ,。 第七条 —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作价》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车辆使用乙醇汽】油前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由车辆!所,有,人自主决定》 ?     》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 【。    》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调:配、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调配】。、储运、销》售、库存台账 !第十:条 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自【治区边界公》路入口、自治区内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的标志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配,。、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以及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二)加—油站在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继: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三)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责令《整改和暂停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     》(四)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不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