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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 ?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省 《长 :黄,华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   ?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 ,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 ,  :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