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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 黄—华华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  :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 ,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 ,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 ,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