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 黄华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 ,。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  ?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  :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 :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