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 【黄华: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报告】;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 》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