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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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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黄华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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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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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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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 ,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报告;
】
》 ,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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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 ,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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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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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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