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 —省 长 黄华—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    《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  《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