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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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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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长 —黄华华
—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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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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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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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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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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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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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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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 : :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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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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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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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 , 《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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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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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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