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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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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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 (一)《机,动车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
— ,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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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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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 :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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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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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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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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