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98 号】
: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
,
— (一)机动车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
: 《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 ,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
,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
》 :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
《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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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
?。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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