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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98 号】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     (一【),机,动车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  》。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 ?  :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  :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 ?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