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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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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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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
《 (》一)机动车
【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
【。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 ? ,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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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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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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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
: 《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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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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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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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
? ? ,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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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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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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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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