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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     【(一)机动车 !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 《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  :。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 ,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