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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
【(一)?机动车?
: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
《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 《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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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
?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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