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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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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
,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和抚恤?。的权利
—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动员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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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动【员统计、《登记制度
!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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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机—动车
《。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 2》、重型?和中型货车; 【
【。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
》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 , (—。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民用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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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登记资》料和有关情况
】
》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
第七条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报市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 ,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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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 《
: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的
【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作出征用计划安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登》记、编组按》。时交付使用单位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并负责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工作;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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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加装改造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接收《机,构,。应当共同《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查验 —
—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查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参加: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 ?训练期间的人—员工资、《补贴: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的费用!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以》及和平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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