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5 号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 ,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   《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   ?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 , : ,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   !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 ?。    》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   》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 ,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 ,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  《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 ?  :。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   》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测— ?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 《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第三十二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 : , ,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 ,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