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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5: 号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  《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    》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   ?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    —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  :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    —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 》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 ?    》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 ,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    —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 ,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  :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  》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 ?  :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   —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    —。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 :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   》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