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5 !号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
,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 ,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 ?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 ,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 :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 ,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 ?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
: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
,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 》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 》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 《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