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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9》5 号
【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 ,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
: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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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 》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 ?。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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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 ?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 ,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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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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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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