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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第 195 【号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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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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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 《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 ? ,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
?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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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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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
》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 ,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 《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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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 《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 :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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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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