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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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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5 号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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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
》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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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 ?。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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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 ?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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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
, :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
?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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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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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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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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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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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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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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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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