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管道材料及连接
8.3.1 城镇供热管道钢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电弧焊或高频焊焊接钢管。管道及钢制管件的钢材牌号不应低于表8.3.1的规定。管道和钢材的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3.2 凝结水管道宜采用具有防腐内衬、内防腐涂层的钢管或非金属管道。
8.3.3 庭院管网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时,工作管可选择满足设计条件的塑料管。用于生活热水供应的管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8.3.4 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2 管道与阀门等管路附件连接宜采用焊接;当阀门等管路附件需要拆卸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3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放气阀,可采用螺纹连接。
4 塑料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
5 塑料管道与阀门、钢制管道及管件连接可采用法兰连接。
8.3.5 供热管道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
8.3.6 阀门的公称压力应按设计工况下的压力、温度等级选用。
8.3.7 钢制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头的壁厚不应小于直管壁厚,焊接弯头应采用双面焊接。
2 焊制三通应对支管开孔进行补强;承受干管轴向荷载较大的直埋敷设管道,应对三通干管进行轴向补强。
3 异径管的制作应采用压制或钢板卷制,壁厚不应小于大直径管道壁厚。
4 放气阀与主管连接的管道应采用厚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