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