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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 (八)违约责任】;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