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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