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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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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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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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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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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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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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