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王金山
【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