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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