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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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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 (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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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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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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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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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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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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