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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  (八)违约责】任,; :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