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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 (八)违》约责任;《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