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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