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
! :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