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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一】)限时航行; !    《 (二?)限速航行; 【   》  (?三)航道《单向航行; 】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 :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  (一) —。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 ,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  《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