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  :(一)限时航行;】  》   (二》),限速航行; —     (】三):航道单向航行; 】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 ,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   (一》)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 :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   》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