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一—)限时航行; 【 ,  ?   (二)限速航!行; 《     —(三)航道单向航行!; : ,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   》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    (》一) 《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 :。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 :  :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   《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