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一)限时航行;【 :    》 (二)限》速航行; 【     》(三:)航道单向》航行;?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  :   (一) 【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 ,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 ,  ?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 ,  : ,。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  :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