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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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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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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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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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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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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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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一)限时—航行;
【 (二)限速!航,行;
【 (三)—航道单向《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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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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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 —(,一)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 ?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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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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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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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 《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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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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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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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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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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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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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 ,。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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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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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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