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一)》限时航行;
】 (二【)限速航行》;
!(三)航道单向航】行;
!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
?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 (一) !。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 :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
? ?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 ,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
: :。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