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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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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
?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一【)限时?航行:;
《 : : ,(二)限速》航行;
《
【。(,。。三)航道单向航行;!。。
?。 , ?。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
第八条》 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一): :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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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
】 : ?。。 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 第十八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 《 :锚泊: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引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 ? : 引航员引航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指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船坞》时,应当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 :。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的专业】培,训
? ,第二十九《条 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 船舶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海事机构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 》 ,(二)按《照船舶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 》(三:)开敞式船舶的船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 , (四)船—舶应:当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
(五!)乘客应当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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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其他活【动
?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一) !船,舶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
—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
《 (三)— 船舶属具、货物落!。水,等
—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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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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