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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    (四)【出让年限; 】 :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  ?  :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招标;【 ,     】(二)拍卖; !     (三)!协议;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 ,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 :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