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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韩 正—。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 ,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 (四)出让—。年限;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招标; 【     【。(二)?拍卖; 《 《  :  (三)协议;】。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  :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