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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韩 正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   —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  :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 (四)出让—年限; 【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一)违约—责,任; ?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 ,。 ,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招《标; 《   》  (二)拍卖; !。     】(三)协议; 】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 ,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第五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 ,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