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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 8《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韩 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第六条(主管部!门) 《 ,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    (四)【出让年限; —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 ,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招标:;   】 , (二)《拍,卖;   ! ,。 (三)协议—; 《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 ,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 ,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