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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韩— 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 :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招标;《     !。(二)?拍卖; 【     》(三)协议;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 ,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