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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四:)出让年限;—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招标!; 《    》 (二)拍卖;【     !(三)协议;— ,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 ,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 ,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