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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韩 正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  》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第六条(—主管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四)出让年限;】。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 ,。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招标; 【     (二!)拍:卖,; :  》  : (三)协议; !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 ,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 ,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