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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 》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 , ,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  :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 :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   《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    》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    (四—)出让年限; 】 :    《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 ?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  ?   ?(十一)《违约责任;》 ?    》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 ,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 ?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招标:。; 《  ?   ?(二)拍卖》; —    (三)协】议; 》    》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    》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 《 ,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 :。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   《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    【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 :。  ?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 :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   《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  :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 《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 ,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  ?。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 ,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 ,。 : ,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 , :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   ?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    —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 :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 ,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 ,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