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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 号
— , :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
(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管】理职责)
—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 :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
—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
— ,。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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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七条(【编制:规则)
—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 》(,。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 : , :。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
—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 ,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
【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
《 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 :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
? 》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 : 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
》 》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 ?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 ,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
】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 ,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
!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
!。 ,。 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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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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