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3 !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 :。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 :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 ,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
—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 《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 :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 ? (一)拦截【列车;?
》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 (三】)强行上《下列车?;
》 ?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
》 ,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
:第三:十九: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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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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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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