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3 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
?。 , 《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 ,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 ,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 :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
—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
: ?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 》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 (一)拦截列!车,;
《。 《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 (三)强》行上下列车;
【
—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 ,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 》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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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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