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3?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 》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
,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
: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 ,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
》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 (【一)拦截列车—;
【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 (三)强行】上下列车;》。。
: 《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
,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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