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第 213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 ,。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
《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
》。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
?
【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 》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 》。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
? (》一)拦截列车;【
?。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 》 (三)强行—上下列车;
—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
—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