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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9: 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 郭金龙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 ,   ?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  —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证明” 【    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     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 !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  “(一)违规交!。易;  !   “(二)拖欠!工程款; 》 ?    》 “(三《)延:期,交房:; 【   ?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    十二、【条文中的“预售登】记”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  : (一)买卖; ! :    《(二)赠与》;  —   (三》)交换?;    】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九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 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共有:房地产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房地产出租【前已依法抵押为【实现该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承担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     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时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 】  ?。   (三)房地】产用途;《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 :     》(五)买卖的价格或!者交换的差价金【额、清偿债务的金额!; ?     —(六)房地产交【付的条件和日期; !     【(七)违约责任; !     (】八)争议解决方式;!   —。  (九)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的抵《押、:租赁等有关情—况转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房地产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议定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 ,  (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出具?对,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 ,。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     境外【法,人、组织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时提交的》。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公:证、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转?让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的应当即时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 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转让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 :     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受托人!过错给?房地产?转让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   —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 】 ,   》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 ,     (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    【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 ,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    《。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商品房预售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即》时受理 【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 :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    —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     !(,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  (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 :    (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经公》示并与第一个—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应当?。附有上述经公—。示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内容其他!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 第三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三)商品房】。的坐落位《置、结构、》层高、建《筑层数?、阳台封《闭情况; — ? , ,  (四)商品房】的用途; !    (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期:限; 【    (》六)预售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  :(七)预《售的面?积和实测《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八)商品》。房附属设备和—装修标准; !     (九)交!付条件?和日期; 【     (【十)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   》  (十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  (十二)—。。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约定; 】    【 (十三《)违约责任; !   《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  : ,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返?还所收费用 —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  :  (一)违规【交易:; ?   》  (二《)拖欠工《。程款:。; —    《(三)延期交房【; :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  :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预购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 预购人【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   》 ,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  《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知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 【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提?供下:列文件 —    《 (一?)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 :   ?。 , ,(二)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示的】内容:一致;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   ?。  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实—测并出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和每套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允许: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预售合!同中载明《的,预售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购人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预【购,人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预购?。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预购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预购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预购人? ,    【 本办法所称的面积!误差比等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除以合同约》。定面积乘以》100% 》 , 第四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预售合同中载—明的预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 ,    — (二)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    — (:三)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购人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 第四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按—照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当约定】商品房?的套型、详细尺【寸和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并附平面图 !    按照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实》际交付时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在预售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 ,     (【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五》十一条 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法【转,让的项目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预【。购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预售合同 !。   ? 预购人未解除预售!合同的预售合同中】约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受让人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房地产—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仍然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涂改的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广【。告、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规【划、工?商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转让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订房《地产买卖和商—品房预售的合同【示范文本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