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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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20—12年?5,。月,22日
《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