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 2012年5月】22日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 :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