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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2012【年5月2《2日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