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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2012【年5:月2:2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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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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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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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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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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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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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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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 ,。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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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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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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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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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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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