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2】0,。1,2年5?月22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