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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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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20—12年5月22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