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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2012》。年5月22日
【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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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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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