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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 2012年5【月22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  :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