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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 第十八条》 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第二十二条 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  :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