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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 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 第二十一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第二十二条 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