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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  :。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第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  :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 第十八条 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 第二十一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 第:二十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