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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 ,。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 第十六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 ,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 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 第二十《。一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二?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