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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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8 号
!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其职【责是
】 (一)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 (二)】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管理;
】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提出建议;
】 《。 (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情况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 (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
》
《 (二)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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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
】 (四》)对各类空间管【治区域的划定进行指!导、协?调;:
— (?五)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关》的其他事项
【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有关!。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经济、交通、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各!。类专项规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 —联席会议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编制《、修编和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
【。 专题会议对!空间管治区域的【范围、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认及其规划选址!等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协调不成的报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 第九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城市群【的发展目标与总体空!间结构;
》
:。 (—二)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
】。 (三)》生态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 , (四)—空间区域管治;
! (五】)区域性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
! , (六—)规划实《施的时序及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 第十?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拟订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长株潭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组织:修,编
第十二【条 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导致长株《潭城市群总体空间】结构和?重要设?施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局部《调整:的或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的事项—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局部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等空!间管治区域的具【体范围的《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提出经专】题会议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防:护绿地?、特殊绿地等城市】群绿色生态空—间在:禁止开发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得进行除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用途以外的项!目,。建设:除兴:建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之外—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利益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点、?湘江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地】区,等城市群边缘—型空间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等项目以—外的一般产业—项目
《 第十四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空间管》治要求制《。定空间管治区域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保护范围的!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区域空间》布,局以及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产生《。跨市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协调确定后】予以公布
— 第十六条 对【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定!的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是—否,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协【。调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督察制度监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
【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
— :省人民政《府以: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涉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行为有权向—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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