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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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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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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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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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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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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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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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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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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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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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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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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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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二)砍柴》、放牧;
】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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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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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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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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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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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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