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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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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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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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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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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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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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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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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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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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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 ,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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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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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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