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