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