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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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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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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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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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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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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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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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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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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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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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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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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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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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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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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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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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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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