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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