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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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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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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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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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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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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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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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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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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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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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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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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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