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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60 —号 《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  (二)砍—柴、放牧; 【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