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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  :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