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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 , (二)砍柴、放】。牧; ?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