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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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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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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 ,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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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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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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