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
,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