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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