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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2月1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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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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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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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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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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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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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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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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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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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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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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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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