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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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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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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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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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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 《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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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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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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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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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 《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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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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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砍柴、《放牧;
!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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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 :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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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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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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