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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 ,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