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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