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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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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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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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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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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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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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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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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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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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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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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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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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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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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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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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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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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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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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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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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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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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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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