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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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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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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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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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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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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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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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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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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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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