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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 ,。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