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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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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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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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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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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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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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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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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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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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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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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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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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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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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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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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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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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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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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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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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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