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 ,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