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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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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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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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