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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