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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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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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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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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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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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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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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