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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 :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 :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