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