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 ?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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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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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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