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 , ,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 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 ,    》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   《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   ?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 :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  :   (一》),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 ,  :  :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