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3【。  应急保障要【。求 》 3》.3.1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 ,。 表3?.3:.1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 ! 3.3.2 】。 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  《   2 》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 , 3.3.3【  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2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3  Ⅳ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设计 【     —4  当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应—。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3.3.4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Ⅰ级; 【    【。 ,2  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   》  :。3,。  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Ⅲ级; —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Ⅳ?级 : 》3.3.《5 :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2【  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3  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4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 《 ,   5《  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     6 !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   7  —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     【8  Ⅳ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设!。施, ,  —   9《  对于《Ⅰ、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    10  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 3.3.6 【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Ⅰ级; 【。 ?    2》  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不应】低于Ⅱ级; 】   》  3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Ⅲ级!; —  :   4 》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3.:3.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Ⅰ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2【  Ⅱ、Ⅲ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 , 3  Ⅳ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 :   ? 4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 ? ?     5 】。。 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   ?。  6  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   ? 7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对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 , 《3.3.《8  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Ⅰ级》; :     !2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不应低于Ⅱ—级; 】    3  应】急停机坪、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不,应低于Ⅱ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不应低于Ⅲ级;【 : ? ,    《5  本条第—1~4款规定以【外的避难场所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3.3.9 —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 表3.3—.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 ,    ! 2  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 ? ?   ?  3  Ⅳ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5m 【     》4,  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 3.3.1】0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     2 【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 《 3.《3.11  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     1 ! 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水工!程设:施; 《    【 2  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 【     3 ! 应急医疗卫生区的!垃圾:收集:设施;? : 《    4  中】心避难场所》、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  5 《 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  》   6 》。 应急消《防工程设施; ! ?    7 — 应急照明工程设】施,; 》。     8 】 应急排污工—程设施; !     9 【 应急广播设施 】 , 3.3.1!2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 3【.,。3.13  —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     —  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  :。   ? 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    !   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应良好 —   【  2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 , 《  :     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 ? ,      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 , 3.3.!14  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   】  :1  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2  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安全使用【 —    3  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   !   ? ,1)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 ,    】 ,  :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  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