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3 —。 应急保《障要求 ! :3.:3.:1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 , 表3.3.!1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 , 【 3.3.2  !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 , , 3.3.—3,。  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2 》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3  Ⅳ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设计 !     4 【 当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应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 3.?3.4 《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Ⅰ【。级; 》 ?    2  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  》   3  —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Ⅲ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Ⅳ级 ! 3.3.5!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2  —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3  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4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     【5  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 :   ? ,。 6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7  ?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     8 】 Ⅳ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设施 —    — 9  对于Ⅰ【、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     —1,0  ?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3.3!.6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Ⅰ级; 】     2 】 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不【应低于Ⅱ级; 【   【  3 《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Ⅲ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 ,3.3.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Ⅰ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  2 《 Ⅱ、Ⅲ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3  Ⅳ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     4—。 ,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   】。  5  》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 , ,     6】  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  :。7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对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 3.》3.8?  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Ⅰ级; —    【。 2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不应低于Ⅱ【级,;  】。   ?3  ?应急停机坪》、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不应低《于Ⅱ级;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不应低于!Ⅲ,。级; 【     》5  本条第1~4!款规定以外的避【难场所?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 :3.3.9 —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 《 ?    2  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 》     》3  Ⅳ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5m!    ! 4  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3.3.10 【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 2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 《 ? 3.3》.11?  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 ,   《  1  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水《。工程设施; 【    【 2  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 【   —  3?  应急医》疗卫生区的垃圾收集!。设施; 《 :     【。4  中心避难场所!。、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   ?  5  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 :。 ?    《6,  应急消》防工:程设施?; 《 ,     7【  :应急照?明工程设施;— 《     8  !应急排?污工程设《。施; 《 :。    》 9 ? ,应急:广播设施 ! 3.3.12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 《 :3,.3.13 — ,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     》 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 :     【  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 —   》    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应良好 】。 , :    2》 ,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  【 ,    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     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 — 3.3.!14  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 《 ?  :  1  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   2  —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安全使用【 : ,     【3  ?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 》     【  1)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 ?   》   ? 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       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