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3  应急保—障要求 《 《 3《.3.1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 表3.3.—1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 , !3,.3:.2  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  :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 3.3.3 ! 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2 —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3《  Ⅳ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设计 — :     4】。  当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应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 3.》3.4 《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Ⅰ级—; ?    【 2  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     3  】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Ⅲ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Ⅳ级 — 《。 3.3.5—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  2  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3  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4 :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     5!  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  6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  7  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8—。。。  Ⅳ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设施 【  ?   9  —对,于Ⅰ、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    — 10  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 3.3.6【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Ⅰ级; 》  》。   2  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不】应低于Ⅱ级; 】     】3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Ⅲ级; !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 3—.3.?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Ⅰ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2  Ⅱ、Ⅲ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     3!  Ⅳ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     【4,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 《     —5, , 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 》    6  【。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 ,  ?   7 》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对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3.3.8  【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Ⅰ级》; —     》2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不应低于》Ⅱ级; — ?   ? 3  应急停机坪!、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不应《低于:。Ⅱ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不应低于Ⅲ级;】 《     5【  :本条第1~4款规】定以:。。。外的避难场所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3.】3.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 表《3.:3.:。9 :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 《   ? 2 ? 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 】 ?    3》  Ⅳ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5m 】     !4  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 , : 3.《3.10《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  2 《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 【 ,。 3.3.1!1  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 :  :   1《  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水工《程设施?; 》     2【  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 《     3!  应急医疗卫【生区的垃圾收集【设施:; ?     】4  中心避难场】所、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 :  《   5  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   6  应【急消防工程设—施,; : ?     7【  应急照明工【程设施?; —   ?  8 《。。 应急排《污工程设施; 【     !9  应《急广播设施 【 ? 3.3.》12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 3!.,。。3.13 》 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 ?   ?   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 ,  》    《 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 — 》      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应良好 —。 ? ,   ?  2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 —   《。    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     —  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 《 3.3.!14  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 【 :     1】  :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 2  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安全使用— 《     3【  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    !。   1《)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 —  ?   ?  :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