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 应急保障要求【
【
3:.3:.1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
:
表?3,.3.1《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
【
,
3.》3.2 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
:
3.3《.3 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2 】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3《 Ⅳ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设计
—
,
,
4 当!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应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
《3.3.4 —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Ⅰ,级;
《
,
》 2 《 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
》 : 3 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Ⅲ级;
》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Ⅳ级
】
《3.3.5 —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
》2 : 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3 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4【。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 5 ? 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
《
6— ,。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 7: 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 8 —Ⅳ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设施
》
【 9 对于Ⅰ、!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
1!0 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
《
3.3.6 【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Ⅰ级;
! , 2 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不》。。应低:。于Ⅱ级;
】
?。 3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Ⅲ?级;
! 4《 ,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3.3.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Ⅰ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2?。 Ⅱ、Ⅲ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
》 3 Ⅳ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
【 :4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
》
: , 5 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
》 6 》 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 ,。 7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对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3.3!.8 ? 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Ⅰ!。级;
?
?
2【 ,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不应:低于Ⅱ级;》
!。 3 应》急,停机坪、《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不应低于Ⅱ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不应低于Ⅲ》级;
?
【 5 本—条第1~4款规【定以外?的避难场所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
3.3.9 !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
表3.3.【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
《
《
,
2 】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
!
【。 3? :Ⅳ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5m】
! 4 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
3.3.【10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
?
2 】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
,
3—.3:。.11 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
《
1 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水工?程设:。施;
! , 2 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
?
》 , 3 《应急医疗卫生—区的垃圾收》集,设施;
—
— 4 中心避【难场所、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
5 【。 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 ,6, 应急消防工程】。设施:;
】 7 》 ,应急照明工》程设施;
!
? 8 》应急排污工程设施】。。;
》。
9【 应急广播—设施
3!.3.?12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
《
3《.3.13 【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
】 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
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
《
《
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应良好
】
】2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
! 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
【 : 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
《
:
3.3.14! 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
《
【 1 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2 ?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安全使用
—。
?
: 3 —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
【
, 1)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
! 》 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 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