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应急保障要求—
3!.3.1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
3.【3.2 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
《
2 【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
?
3.3.》3 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 《2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
:
:
》 ,3 Ⅳ《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设计
【
: 4 当【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应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
3.》3.4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Ⅰ《。级;
【
2 【 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Ⅱ级;
!
3! 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Ⅲ级;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Ⅳ级
《
3.3.】5, 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2【 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 3 Ⅲ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
4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 5 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 ?。6 Ⅰ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7 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
8 !。 Ⅳ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设?施
【 : 9 《 对于Ⅰ、Ⅱ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
《。。 10 】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
3?.3.6《 ,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Ⅰ级;—
:
— 2 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不应低于!Ⅱ级;
》。
》 3《 ,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Ⅲ级;《
,
—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
3.—3.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Ⅰ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2】 Ⅱ、Ⅲ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
3! Ⅳ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 : 4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
】
5— 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
:
》 , 6 《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
:。 《7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对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
3.3.8 ! ,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Ⅰ级!;
! :2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不,应低于Ⅱ级;
【
,
【 3 ? 应急?停机坪、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不》应低于?Ⅱ级;
《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不应—低于Ⅲ级;》
,
【 5 本—条第1~4款规【定以:外的避难场》所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Ⅳ级
—
3.》3.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
【 2 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
》
3 【 Ⅳ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5】m
! 4 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
3.3《.10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 2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
》
《
3.3.11 】 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 1 【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水》工程设施;
【
》 2《 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
【。
3【 :应急医?疗卫生区的垃圾收】集,设施:;
—。
4 】中心避难场》所、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
:
》 5 《。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
?。
6 】 应急?消防工?程设施;
—
【 7 应》急照明?工程设施;
】
,
,
8 【 应急排《污工:程设施;
》
【 9 应急【广播设施
】。
3.3.12】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
?
3.3.1!3 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
【。 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 , 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
! 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应良好
【
《 2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
! 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
!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
》
3.3】.14 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
《
1【 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 : 2: :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安全?使用:
:
— 3 》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
《
】 1)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
,
【 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
】 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