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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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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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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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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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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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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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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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