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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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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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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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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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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