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
第六十五条 【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第七十一条 】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
】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七十五条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