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质量控制要求
8.0.1 对港口工程结构应实施保证结构可靠性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其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和设计的质量控制。
2 结构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
3 施工的质量控制。
4 使用与维护的质量控制。
8.0.2 勘察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试验成果应满足相应阶段的设计要求。
2 地形、地貌、水深、气象和水文等观测的内容、范围、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地形、地貌、水深、气象和水文的观测方法、试验方法、精度及资料统计分析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岩土工程地质单元体的划分、岩土样品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通过标准试验确定。
5 岩土勘察、试验成果的结论应明确,数据应准确,文件、图纸应清晰齐全。
8.0.3 设计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的资料齐全、可靠,分析准确。
2 数据、条件符合实际,基本假定合理。
3 计算模型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4 试验模型模拟技术路线正确。
5 符合实际的或可能的资源和施工条件。
6 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7 符合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8.0.4 材料、制品和施工质量的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控制:经检验选用合格的原材料,通过试生产确定合理的原材料组成和工艺参数,提出生产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构件性能的统计参数。
2 生产控制:对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生产过程正常运行和成品质量稳定。
3 合格控制:对材料质量、生产或施工成果进行控制,材料或成品的最终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质量要求。
8.0.5 质量控制可采用总体控制或统计控制。总体控制应对每一生产单元全部进行检验,其质量验收标准应包括质量特征指标或允许偏差等;统计控制应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其质量验收标准的制定应以概率统计理论为基础,并应明确规定验收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验收函数和验收界限等。
8.0.6 施工的质量控制宜将结构的整个施工过程按施工工序和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划分子工序。子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子工序间应规定交接的质量准则。
8.0.7 当材料、制品或施工的质量被判为不合格时,应根据有关的质量验收规定进行处理。
8.0.8 结构应在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当实际使用条件与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不同时,应进行专门验算,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8.0.9 港口工程结构应定期检查工程状况,及时维护。
8.0.10 对既有结构变更使用用途、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情况,应对结构可靠性进行评估。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